2014年10月1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刘建新,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员,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员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潭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施贤诉被告左迎离婚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员: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基本情况。
原 告: 施贤,男,(基本情况略)。(到庭)
被 告:左迎,女,(基本情况略)。(到庭)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160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建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
2、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或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被 告:无。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的情况不再陈述,只陈述诉讼请求。
原 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三金。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201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原被告外出打工,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过夫妻生活。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经常遭到被告讽刺挖苦。
审判员:原告还有补充吗?
原 告:被告经常在我面前说我妈的坏话,其实我妈对她很好,为此在我面前争吵。今年7月份时,左迎拒绝夫妻生活,她说等我有了房子和车子再说,从此我们就分开生活了。被告看不惯我,总是恶言讽刺我,我要求离婚。每次吵架时她就要外出,拿着刀子对着我,我劝她不要外出,她要外出。
审判员: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事实理由、请求进行答辩。
被 告:结婚相识到结婚,这段感情是事实,没有小孩,但是之所以结婚是因为在结婚之前就怀了小孩。后来小孩自然掉了,当时在医院做了手术的,做完手术后对方家里没有一个人去看我,是我妈和弟弟去。他说我拿着刀子和往外跑,是因为吵架时他动手打我,我拿着刀子是对着我自己,而且每次吵架是他找我的。我现在身体不适有炎症,每次过夫妻生活很疼。之所以和她妈妈不合,是他的妈妈说我的坏话,离婚的事情也是她妈妈一手造成的。过年时她妈妈说我的坏话,原告从来没有站出来为我说句话。
审判员:被告还有什么补充的?
被 告:车子和房子的事情是他提的,是在睡觉时提的,是家常话。我出去是因为我不想跟他吵架,而且也没有不让我出去,即使我出去了他也没有打电话。他的妈找过我妈,从来不劝和就是劝离婚,说除非我离婚就让我回去拿衣服。本来就是第二道结婚,对这段婚姻看得很重,我根本就不想离婚。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要说的?
原 告:我认为有的地方说的不实,有次她拿刀子那次我根本没有打她。有时砸东西吵架时她蛮激动,她说我的妈妈的话完全没有根据的,是她片面之词,她在我屋里不做事,我的妈妈说她两句她就受不了。当时3月份在深圳做事时几次我要跟她同房,她说她有炎症,我说你去治,我说的话她当儿戏,照样她还是嫌弃你。我说跟她谈,她根本就不理我把耳朵蒙着,在问几句她就激将起来,根本不听你的。
被 告:他没有叫我去看过病,他仅仅找我谈过一次,他找我谈我也是听着他说。在深圳去的时候也是住我朋友那里,找工作的事也是我朋友帮忙找的。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
原 告: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及基本情况。2,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档案一份,证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
审判员:由被告质证。
被 告: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没有异议。
审判员:由被告举证。
被 告: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2、门诊病历一组,证明我现在身体很差,有炎症。
审判员:由原告质证
原 告:对证据一没有意见,对证据二没有意见,但是上面的检查报告单我看不懂。
审判员:对于双方提交的两组证据,经审查该四份证据真实合法,均无异议,本庭予以认可依法予以采纳。
审判员:你们两人都是属于再婚?
原 告:是的。
被 告:是的。
审判员: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有怀孕史,你是什么时候怀孕的?
被 告:去年11月份左右怀孕,去年12月底就流产的。
审判员:被告所陈述的是不是事实?
原 告:是事实。
审判员:你们结婚的财产及彩礼三金的问题。
原 告:结婚时我妈拿了两万元彩礼钱过去,结婚时买了三金,上门大概花了几千块钱。三金是一个项链,一个戒指,一个耳环,都是黄金的。被告之前流产的因素蛮多的,刚怀孕时她经常跟我闹,为了彩礼钱她嫌少了,威胁我要把小孩打掉,闹情绪也是导致流产的原因。
被 告:三金是有的,戒指是上门时买的,结婚就买了项链和手链,没有买耳环,都是黄金的。是送了两万元钱彩礼钱过去的,但是那个钱都拿出来用了,虽然当时没有过客,买了嫁妆用了一万多元,另外外出打工,车费,在家里开销,我做手术的钱都是用的这个钱。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对这段婚姻我一再的谦让,感觉没有家庭的温暖实在过不下去了,请求离婚,要回三金。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 :离婚我是不同意的,如果对方坚持离婚,首先要把我的病看好再说。
审判员:原被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员:被告还有什么要说的?
被 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 告:同意调解。
被 告:同意调解。
审判员:既然同意调解,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原 告:本来是二道婚,我满珍惜,但结婚后实在过不下去了,我的意见是既然两个人没有感情就不要再一起了,如果被告同意离婚的话三金我就不要了,她的衣服我一件不少的给她。
被 告:本来都是第二道婚姻,走到这一步不容易。
审判员:庭审之后我再听双方的意见。
审判员:原、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 代:没有什么要说的。
被 告:不是老人在里面搅和的话不至于走到这一步。
审判员:由于本案的事实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庭后再听取双方的意见。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看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