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张红娟,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等。
被 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亮洲,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第三人: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乐群,该公司总经理。(到庭)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第三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到庭参加诉讼。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红娟担任主审法官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对上述审判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不申请回避。
第三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双方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 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 告: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佩服车辆损失费319000元、鉴定费4000元、拖车费8000元、施救费6000元,以上合计337000元;
2、判决上列车损赔偿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第三人;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诉状的事实理由与诉请进行可定或否定的答辩。
第三人:补充一点被告应该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 告:证据一、云梦县交警大队【2013】第12040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地点及后果等基本信息。
证据二、编号XXXXXXXXXXX的保单一份;证明驻马店中集华骏对车架号为XXXXXX(既临时牌照为豫XXXXX号)车向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410000元,特别约定条款之(3)“本保单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证明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证据三、运输协议书一份,证明驻马店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运输承揽关系。
证据四、姚伟所持名为张保立的从业资格证、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这些证件均为法定部门办理。
证据五、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保立(实为姚伟)之间签订的运输承揽协议书;证明姚伟与驻马店市群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
证据六、云梦县人民法院(2013)鄂云梦民初字00899号、第00900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同起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
证据七、价格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车损319000元,附鉴定费用发票一张4000元。
证据八、证明一份,证明拖车费8000元,施救费用6000元。
审判长:被告经本远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力。
审判长:第三人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审判长:姚伟持的张宝立的证件的情况解释一下。
第三人:姚伟一直以张保立的名字跟我们公司签的合同,一直到交警大队联系我们才晓得,云梦交警在驻马店车辆管理所档案所查到的,他一代身份证的照片是姚伟本人的照片,名字是张保立,驾驶证同样如此,二代身份证没有办。
审判长:为什么姚伟要用张保立的身份?
第三人:交警队说我们没有权利询问这个问题,交警大队保存了相关的资料。之前生效法院判决的案子也核实过是有证驾驶,至于姚伟的证件怎么颁发出来的与我们没有关系。
审判长:保险是谁去投的?
第三人:驻马店群升汽车有限公司投的保险,车子是中集华骏公司的,我们与中级华骏公司签订了协议,由我们受益。
审判长:有保险条款吗?
第三人:去投保时只有一个保险单,没有保险条款也没有免责的相关说明。
原 告:车一出厂开一个单子,很快就能出去运行。
审判长: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之前有相关案子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337000元,有鉴定报告,施救发票等,所以按照保险合同内容,被告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车辆损失费第一受益人为群升公司,请法院直接判付给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平安保险在信用上存在问题,参保的时候说得很清楚,请法院主持公道依法判决。
审判长:鉴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 告: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如果能够调解,我们还是希望调解,不能调解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长: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