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商事案件调裁分流三级过滤机制实施细则

来源: 云梦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4-06-04 18:22:38

云梦县人民法院

               

                          

商事案件调裁分流三级过滤机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档升级,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推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民调解一级分流

第一条  商事纠纷,是指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第二条  根据纠纷的性质和涉及领域进行分类,主要常见的商事纠纷有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公司与股权纠纷、融资与投资纠纷、竞争与反垄断纠纷、其他商事纠纷。

第三条  云梦县人民法院与县商会、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会等14个部门签订商事纠纷多元解纷协议书,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  云梦县人民法院与县商会在云梦县盐化工业园成立商事纠纷调解室,对商会的调解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云梦县人民法院对县商会、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会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收到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出具裁定书。

二、诉前调解二级分流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前,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商事案件,充分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第七条  诉讼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可分流到下列部门、组织及人员调解:

(一)本院设立的专业诉前调解工作室;

(二)设在本院的律师工作室、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站等;

(三)与本院建立协作机制的云梦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会、仲裁院等。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

第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认为适宜在本院诉前调解工作室、驻本院的其他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的,向起诉人出具《诉前调解告知书》,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至诉前调解部门,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同时将案件信息录入人民调解平台。

第九条  对适宜直接由云梦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其他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引导当事人直接到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案件信息录入人民调解平台。

第十条  对不宜诉前调解的其他案件,予以登记立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进行繁简分流。

第十一条  本院专业诉前调解工作室、驻本院各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诉前调解工作室”)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期限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调解工作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诉前调解情况登记表》,将案件移交诉讼服务中心处理:

(一)经初步审查,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涉嫌虚假诉讼的;

(三)被起诉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络的,需公告送达的;

(四)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诉前调解的情形。

第十三条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前调解工作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填写《诉前调解情况登记表》,将结果反馈诉讼服务中心,并将案件信息录入人民调解平台。

第十四条  经诉前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诉前调解工作室填写《诉前调解情况登记表》,将案件移交诉讼服务中心处理。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或要求出具调解书,诉前调解工作室应在一个工作日,将案件材料与《诉前调解情况登记表》一同移交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登记。

第十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在一个工作日完成立案登记并移送承办法官。

第十七条  承办法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对需要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应在材料补充后一日内出具相关文书。

第十八条  对云梦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其他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规定处理。

三、专业审判三级分流

第十九条  已立案登记的民事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由立案庭速裁团队以速裁方式办理:

(一)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案件;

(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合同类、侵权类等简单民事案件;

(三)其他适宜快审速裁的案件。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速裁,应移交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  

(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情复杂;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或评估、鉴定的;

(六)原、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的;

(七)其他案情复杂,确实不适宜速裁的。

第二十一条  对分流的其他简单民事案件,由审理团队以快审方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集中立案、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团队在同一时间段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送达、组织调解等,应当优先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网络平台等方式;庭审可依法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但应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裁判文书优先适用表格式、要素式文书样式。

第二十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在二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十日;采用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六十日,但因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管辖权异议等经过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社会影响大等属于“四类案件”范围的民事案件,合理确定承办法官。院领导、审委会委员、庭长应当带头办理繁案。

第二十六条  在均衡分案基础上,关联案件和系列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团队或同一法官办理,以最大限度统一裁判尺度。

第二十七条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可以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等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敏感案件;

(二)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

(三)院庭长或审判长认为应当提交研究的其他案件。

对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统一法律适用和规范裁判尺度等专业性意见,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应充分参考。

第二十九条  对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依照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运行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  复杂疑难案件裁判文书应当重点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分析说理,并详细准确阐述裁判理由。

四、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案件分流、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快审速裁各环节材料收转均应登记造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诉前调解实行“一案一表”和台账管理,每案填写《诉前调解情况登记表》,记录当事人信息、主要争议焦点、调解方案及调解结果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短于本规定期限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遵照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云梦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