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伍洛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陈永霞,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丁雪田,书记员张印辉。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被告詹银平和被告詹博文未到庭,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及其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伍洛寺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詹银平、被告詹博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 告:刘杰,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潘丽萍,女,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法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原代)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宣读原告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宣读(略记)。
委托代理人:被告詹银平和被告詹博文都未到庭,詹银平和詹博文系父子关系,由于他们现在在山东打工,不能请假到庭参加诉讼,我是詹银平的舅哥,詹博文的舅舅。我是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冷金川。
委托代理人:詹银平,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冷金川,男,(基本情况略).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应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系詹博文舅舅。(以下简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宣读二被告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第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郭艾。
委托代理人:刘亚军,男,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和解、上诉等。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宣读(略记)。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各方当事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参加诉讼。本庭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永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丁雪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陈永霞主审本案,书记员张印辉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义务。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原、被告听清楚了没有?
原代:听清楚了。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证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我宣读诉状(略)。诉请:一、由第三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2万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超出交强保险范围的15245.1元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原告刘杰有没有补充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对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增加或者放弃?
审判员:由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没有到庭,二被告已委托其亲属作委托代理人,由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方的诉请作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一、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二被告系父子关系,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刘杰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被告詹银平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荆州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被告詹银平已支付医疗费14191.10元,车损780元也有两被告已经支付。其他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四、其他方面请法庭查明事实。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一、保险公司只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审判长:现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证据一、原告刘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以及原告无责
任,被告詹银平负全责的事实。
证据五、2014年7月16日原告单位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
梦支公司职工,是计算误工费的依据。
证据六、孝感明镜法医鉴定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
及相关计算赔偿费用。
证据七、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垫付的鉴定费。
证据八、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所用交通费用。
证据九、原告孩子、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及云梦县曲阳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
份,证明原告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用。
证据十、被告詹银平和被告詹博文户口登记卡、车辆行驶证及保单复印件一份,
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车辆所有人以及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情况。
审判长:被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十份证据都没有异议。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一、二、三、十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四需要有原件核对。对原告提交的七份门诊发票没有异议。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七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对证据八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关联。对证据九真实性没有异议,只能证明其本人情况,但是不能证明其是原告的法定扶养人。对证据五单位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损失情况。
审判员:请原告方对被告方提出的异议作出说明。
原代:证据五是根据原告受伤后的实际损失计算的。证据八是实际交通费用。证据六鉴定意见书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如果被告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审判长:被告进行举证。
审判长:原告进行质证。
原代:对三份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被告进行质证。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九张车损发票真实性有异议,发票没有记载修理的具体事项。对医疗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摩托车交强险原件无异议。
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原件交与合议庭。
审判长:下面进行庭审问答阶段。原告方对被告进行发问。
原代:没有。
审判长:有被告发问。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什么发问的。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什么发问的。
审判长:原告是否是财保公司的正式员工?
原告:财保公司给我交纳了保险,我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我主要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事故发生后公司还未和我结算。
审判长:原告驾驶车辆时是否有行驶证?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车损发票是哪个车辆的车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是被告詹博文的车损。
审判员:被告詹银平驾驶被告詹博文摩托车时是否经过詹博文同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原告父母亲是否参加了社保?
原告:父亲购买了社保,母亲没有社保,由我扶养。
审判员:你兄妹几个?
原告:我还有一个姐姐。
审判长:经过庭审,双方对交通事故经过和责任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有三个方面:一、事故损失,具体的务工费用有异议,对交通费真实性有异议。二、对鉴定证实性有异议。如果被告对鉴定有异议可以在举证期届满前向本庭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三、对原告对其父母是否有扶养义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双方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据,原、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针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发表辩论意见。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一、原告是越明显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受伤后一直没有工作,经过鉴定原告误工是真实存在的。二、被告如果对鉴定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三、原告的父母是其实际扶养人,其父亲购买了企业社保,母亲没有劳动能力,原告父母应该由原告抚养。三、对于交通费用可以商量。
审判长:三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于医疗费应以实际为准,对伙食费没有异议,对误工费有异议,对护理费80天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对伤残赔偿金额有异议,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有异议。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交通费由法庭酌情而定。原告的母亲不属于被抚养人的范畴,其都有劳动能力,因此对抚养费有异议。对精神抚慰金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由三位被告做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先由人民陪审员做调解引导发言。
人民陪审员:宣读(略记)。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
第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是一般代理,无权接受调解。
审判长:鉴于主要当事人不能接受调解,本庭不能进行调解。双方可以在庭审之后继续申请法庭组织调解,本次庭审活动到此结束,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