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上午15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董金洲,书记员袁荆。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陶新文,男,(基本情况略)。
原:被告余年明,男,(基本情况略)。
原:被告徐珊,系余年明的妻子,女,(基本情况略)。
审:双方当事人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陶新文被告余年明、被告徐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董金洲独任审理,书记员袁荆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不申请。
审:双方有无证人出庭作证?
审:本案由于被告余年明、被告徐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庭决定缺席审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陈述事实及理由。
原: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判决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6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出具的信息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三、2011年10月18日被告余年明写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余年明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的事实
证据四、2014年6月11日,余年明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余年明与原告合伙事项已经结算,还下欠41000元。
审:本庭经审核,原告提交的四份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庭依法予以采信
审:原告,余年明和徐珊是什么时候结婚的?
原:2012年10月8日登记结婚。
审:第一笔债务是什么时候借的?
原:2011年11月18日,是两被告结婚之前借的。
审:原告,你与余年明合伙的情况?
原:2012年3月份左右,在赵许村承包建房,买宅基地,我们建房,后来房子被政府拆了,补偿了钱,钱被余年明拿了。还有一个合伙人,许国明的父亲。经结算,余年明还应给41000元给我。许诺的是2014年6月份还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被告下欠借款20000元,合伙债务41000元,共计61000元,我多次找被告要,他一直拖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我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原告最后陈述。
原:请两被告偿还61000元钱。
审:鉴于两被告没有到庭,本案无法调解。闭庭后,根据需要,再组织双方调解
审: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现在闭庭。[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