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下午3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到庭,被告及代理人到庭。
书: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原、被告:听清了。
审: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被代:潘疾,云梦县清明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身份主体均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云梦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倪韦劭诉被告李云霞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金洲独任审判,书记员邓敏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和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勘验人有符合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辩论、辩护的权利。
7、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8、有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权利。
9、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权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义务。
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审: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不申请。
原:有,我姑妈倪春香。
审:现在请证人外出等候,待传唤时再进来。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略)。
审:诉讼请求有无增加或变更?
原:没有。
审:现在由被告进行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被代:不同意离婚。第一、孩子尚小,正需要父爱母爱的时候,为了个小孩一个完整的家,被告愿意原谅原告,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第二、被告身患多种疾病,需要多种治疗,被告可能患上精神疾病,患上此病的原因是因为原告长期对被告拳打脚踢和恶言相向,另外被告患有严重的妇科病。被告疾病缠身,原告不仅不关心还各种虐待。今年被告的妹夫上门,原告在我娘家闹了四天。人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原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被告现在精神状况很差,原告更需要多加关爱,鉴于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审:被告有无补充?
被: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
原: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
审: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进行质证。
被:没有异议。
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本庭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原:有证人出庭作证。
审:你要证人证明什么?
原:证明我没有对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和被告精神失常与我无关。
审:下面请证人倪春香出庭作证。请将你的基本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倪春香,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自由职业,住云梦县胡金店盛砦村7组。
审: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如实作证,如作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倪春香请你就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证人:刚开始夫妻感情挺好,都在东北打工,2012年打工回来后为小孩的事情争吵,被告就回娘家,原告去接后来了,回来后又为小事争吵,被告又回娘家去了,原告再去接被告就不回来了。我们很多亲属去接,被告也不回。一年后,就联系不到被告人。2013年,原告又去接,被告家人不告诉原告被告的下落,原告就想通过法院把人找回来。
审:还有无补充?
证人:没有。
审:原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原:李云霞的精神失常是怎么造成的?
证人:是因为想念小孩。被告走的时候很正常,在外打工一年多,回来就不正常了。
原:没有。
审:被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被代:被告嫁到倪家时精神有无问题?被告原来有无妇科病?
证人:没有;不清楚。
审:下面由被告对证人倪春香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有何质证意见?
被:没有异议。
审:法庭对证人倪春香的证言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还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没有。
审:下面请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代:证据一、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主体。
证据二、孝感市康复医院诊断病历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
证据三、云梦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患有严重的妇科疾病。
证据四、原告亲笔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
审:下面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无法完全相信;对证据三有异议,与事实不符;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是为了接被告回家才写的。
审:对证据一本庭依法予以采信。现在请被告就原告的质证意见进行解释。
被代:证据二是医院开具的,有医院盖的章子。证据四是原告自己亲自写的,没什么可解释的。
审:被告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缺乏合法性,应提交相关的司法鉴定。证据四也不能看出原告对被告施加家庭暴力,只能看出夫妻双方关系偶有不合。现在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有证人出庭作证,我亲哥哥李玉平。
审:你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目的是什么?
被代:证明原告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证明被告婚前没有精神疾病。
审:请证人介绍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李玉平,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清明河乡长李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203202971。
审: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如实作证,如作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下面由被告向证人提问。
被代:请你如实陈述下你妹妹和妹夫的夫妻感情。
证人:我妹妹不回去是因为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长期骚扰被告及被告的父母。
被代:你妹妹结婚前有没有精神疾病和妇科病?
证人:没有。
被代:今年正月二十二发生的事情你知道吗?
证人:我知道,我当时在场,我的小妹妹的男朋友上门,原告去闹了四天。
审:原告有无问题向证人发问?
原:没有问题。
审:下面请原告对证人李玉平的证言进行质证。
原:我根本没有对被告动过手,我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她根本就没有妇科病。
审:原告,你与被告婚后有无小孩?什么时候出生?叫什么名字?
原:有,2011年11月15日出生,倪翰哲。
审:小孩在哪生活?
原:在我家。
审:被告,是不是这个情况?
被:是的。
审:原告你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你必须向法庭提交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庭将驳回你的诉请,你听清楚了吗?
原:听清楚了。
审: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原:2012年10月我们开始分居生活,被告音讯全无,我去被告娘家接过她多次,后来被告后来,都不跟我说话,也不关心小孩,我觉得日子不能这么过下去,我接受不了。
审:下面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之前都比较好,是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执,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小孩现在还小,需要完整的家庭。另外,被告现在身患疾病,需要治疗,不同意离婚。
审: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
审: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我不同意离婚。
审:现在作最后陈述。
原:如果不离婚要求被告回去,和我一起生活。
被:回去可以,但是要原告当庭赔礼道歉,拿钱出来给被告治病,要原告真心实意去接。
审: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陈述,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尤其最后陈述可以表明,你们和好的可能性很大。原告作为家庭主力,为了小孩考虑,自己有什么缺点要改正过来,被告有什么缺点也要改过来,一起好好地生活下去。原告,是否同意和好?
原:被告要安心待在我家,不能动不动就去娘家待个十天半月。
审:你的意思是如果被告改正这些缺点,你就可以和好夫妻关系?
原:是的。
审:被告,你的意见如何?
被:原告首先要把我的精神病治好。
审:鉴于双方调解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闭庭后再做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当事人回去后再好好考虑,共同经营这个家庭。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