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盗窃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盗窃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关永强,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柯四庆,书记员肖佩。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现在开庭。法警,请提押被告人李云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李云,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现因何事、何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1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逮捕。
审判长: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2009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有多少时间?
被告人: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李云涉嫌盗窃罪一案。本庭由审判员关永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晓红、人民陪审员柯四庆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肖佩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现告知你们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李云,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要补充的?
被告人:我是去帮他们偷东西,不能算是破坏。我是帮他们运东西,没有具体的去实施。而且这个案子的线索是我提供给派出所的。城南派出所一个姓赵的警告,原来因为我吸毒认识我的,他问我还有没有人吸毒,我就把余三兵他们的事说出来了。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李云,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你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明白法律后果?
被告人:听清楚了,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可以进行讯问。
被告人:是事实,是余三兵约我去的,地点也是他采的点,我是防风的,其他的几个人也跟我一杨,余三兵负责建先,赃款也是余三兵分配的,2013年也是他约的我,也是他采的点。余建线,郝胜祥拉线,我防风,剪的线我不清楚,余负责处理,我分了几百元,和平村那次没分到钱,这一次分了不到800元,2013年3月份的一天也有我,是郝胜祥约的我,他采点,他剪线,剪了以后卖了,他也是卖刀武汉了,同一个人,他分的钱,我分了500,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跟郝胜祥,他约的我,他踩点建先,我分责拉线,卖了2000多,我分了1000,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跟余,他约的我,他踩点,他建先。我只负责帮忙运,我骑了摩托车,他剪线的时候我离他有120米,他剪的时候是一个人拉的,赃物是他打电话让我帮忙拖的,具体卖了多少我不清楚,他给了两百我,武汉的叫杨志进。卖给云梦的那个人我不认识。
审判长:被告人李云,余三兵当时是怎么跟你说的?跟余三兵一起的时候分了多少钱?跟郝胜祥一起的时候是谁卖的?分了多少?
被告人:当时他说有个弟弟在电信那边,就说让我去帮忙,我知道是去偷电缆,我跟他说不去,他说只让我帮忙拉线、装货。跟余三兵一起总共分了几百元,他说给个出力的钱。跟郝胜祥一起是他卖的,他比我多,1000元以下,还有一次是五百元,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情况说明、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证据二、证人万松华、池齐明、左玉婷、李立功、李伯田、万平桂、杨峰、张大平、胡元林、鞠星、喻世奎、曹阳、吴华清、陈咏明、刘国民、栾冬容、杨自进、徐中明的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证据三、被告人李云、同案人陈正兵、余三兵、郝胜祥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证据四、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李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通信电缆线,价值18460元,数额较大,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法,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
被告人:我觉得我只能算是盗窃,不算破坏。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