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5-28 09:00:30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涂桂华,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盛纲寿诉被告左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盛纲寿,男,汉族,(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周洪波,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左顺平,男,(基本情况略)。(被1)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请,提起反诉或上诉,和解调解、应诉答辩、参加庭审、提起各种申请,签收法律文书等。(被1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涂桂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3598.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1、对原告诉请事实部分有异议,事故交警没有做出责任认定,事故事实没有人证、物证,事实部分被告方不承认,被告方车辆并未行驶,原告方自己不小心摔倒。被告出于人道将其送至医院,因此对事实部分有异议,被告与事故无关。2、对于赔偿部分,医疗费凭医院的发票,后期医疗费不认可,原告方未致残,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营养费超出鉴定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护理只认可住院期间的天数。误工费以其受伤至做鉴定之日计算,鉴定费认为与被告方无关,交通费过高。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原告身份证;拟证原告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道交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三:盛纲寿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拟证原高伤情及治疗情况。

证据四: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拟证原告因事故受伤后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及用药情况。

证据五: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拟证原告伤情及法医司法鉴定所需要的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时间、误工及支付鉴定费情况。

证据六:交通费票据;拟证交通费发生。

证据七:被告驾驶证的登记信息。

审: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有异议,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交警不是现场检查、勘察,交警认定的事实原告方有异议,与证明的事实依据不足。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改动较大,名字不对,不能证明是否与本案的原告有关。证据四住院天数是16天,病历上是17天,名字手写改动,关联性有异议,费用清单名字也有改动,有一项检查费用与本案无关,对乙型肝炎的检验。证据五有异议,名字不一致,结论有异议,误工损失未构成残,后续治疗无依据,以实际发生为准,营养费超出鉴定范围。鉴定费800元无异议,被告方不赔。证据六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不认可。证据七无异议。

审:原告方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

原代:交警对被告的询问材料复印件庭后提交。

审:好的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行车证原件

审:车辆年审的材料有没有

被:没有带来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被告事发的经过是怎样的?

被:当天我看见原告的车辆在行驶,速度过快,我停下来让行,我准备转弯,看见原告车辆。原告当时是直行,当时在三叉路口,我停止让行,原告方车辆在行驶。

审:原告方陈述事故经过

原代:事实是被告在下刘村自西向东转弯,原告方车辆是直行,被告方车辆突然出现,双方发生碰撞。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交了2千元医疗费,其他的费用没有交。

审:事故认定书上是第二天报案原告是不是事实?交通事故什么时候报案?

原代:是事故发生当天报案

审:交警处询问过笔录没有

被:

原:

审:原告方当时在交警处陈述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没有

被:当时在笔录时我没有说我撞了原告。

审:原告方说被告方支付了2千元医疗费,被告方是不是这样?

被:当时我出于人道主义给付2千元医疗费。

审:被告方对鉴定有异议,应在举证期内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合议庭将决定是否重新鉴定,逾期不提申请的视为放弃。

审:除了2千元,被告方还有没有垫付其他费用?

被:没有

审:1、事故经过有争议;2事故责任有异议,3.对原告方主张的诉请有异议。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代:1:对事实,双方发生碰撞是事实。2、对事故责任,被告方驾驶车辆没有年检,该车不能上路。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3.对原告方诉请的项目,出了医院的票据,用药清单及门诊费用还提供了法医鉴定,虽然被告方有异议,但其异议理由不足以推翻该鉴定,认为该鉴定合理合法,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被告方起诉的用药清单及病理上名字的更改,都有云梦县医院的印章,更改部分都是真实的。对鉴定费不论被告方承担多少,应当承担。对交通费是必然费用,请法院认定。我方的赔偿明细责任承担,由于被告驾驶机动车,按交强险条例规定,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双方按比例承担,但被告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在交强险部分责任应当承担,因为被告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代:坚持质证答辩意见,1,本案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交警证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方有驾驶证,有行车证,有驾驶资格。因此对事实不予认可,原告的受伤并不是被告引起的,即使是相撞,要求出具相关的物证、痕迹鉴定。2、过错原告方大于被告方,被告方车辆停驶。3、名字问题,费用单据上没有再改动处盖章,住院天数病历上不一致。应当有医院的证明或二次盖章,原告方证据补充分。原告方不应当有乙肝检查费用。鉴定上的后期医疗费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准,营养费超出鉴定范围,误工费坚持天数有问题,鉴定费与被告方无关,交通费以实际提供证据为准。被告方预赔2千元,应纳入处理。

审:原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被代:没有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请依法判决,被告方的预赔偿2千元应当以证据为准,没有证据不认可。

被代:举证期已过,原告方再举证不认可,请法院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不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

审:原告同不同意调解

原:不同意调解

审: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