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法庭一起离婚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褚文奇,书记员管军军。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员,本案原告已到庭,被告未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决定是否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
审判员: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人民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兵诉被告黄婷婷离婚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原、被告双方陈述你们的基本情况。
原 告:陈兵,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魏晓辉,男,云梦县曾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员:原告你陈述一下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 告:黄婷婷,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审判员: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允许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褚文奇独任审判,书记员管军军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49、50、5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义务。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原告听清楚了没有?
原 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原告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代: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 代:有。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 告:宣读起诉状(略)。
2、判令婚生女陈倩倩由原告单独抚养。
原 告:没有。
审判员:现在对你们的婚姻感情状况做调查。
原 告:结婚状况及生育子女状况如起诉状所述。感情是因为一些小事,这几年她小孩都没有管。我们发生分歧的原因是她想要出去做生意,我想法比较保守,所以两个人发生争吵,逐渐的感情就破裂了。从2011年我们就分居了,从广东回来她要做生意,我把她送回来,她就说去武汉了,我从电脑上发现她去上海了,我也不知道,就是那个时候开始分居。她在外面也没有固定职业。
原 告:孩子2009年出生,第一年我妻子带,2010年在黄婷婷妈妈那边,但是生活开支是我在负担。2011年孩子就送回了我家,是我妈妈带的。到现在基本上都在我们这边,就是有半年时间是被告妈妈带着,但是我给了生活费。从2011年开始被告就没有出过生活费,可以说这些年孩子都是我一个人在抚养。去年过年她从上海回来,我从广东回来,她就要把孩子带走,和我的嫂子还发生了矛盾。孩子也不愿意跟她走,她最后硬是抱走了。
原 告:婚前没有什么财产,没有债权债务。结婚我彩礼给了17000元,她那边嫁妆买了冰箱、洗衣机、空调还有床上用品,然后带了7000元现金。金银首饰买了项链、戒指,花了几千吧,现在在她那边。婚后借了5000给他那边做房子,后来孩子在那边我就当抵了生活费。现在我们一直是各自打工,没有经济来往,我还要抚养孩子,也没有什么存款,没有债权债务。
审判员:现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 告: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2、结婚证1本,证明婚姻关系。
审判员:还有无其它证据?
原 告:还有我的收入证明1份,证明我有固定收入,有能力自己抚养孩子。
审判员:你的证人要证明什么?
原 告:证明被告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责任。
审判员:证人你的基本情况?
证 人:蔡金芳,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曾店镇刘砦村村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6210081347。系原告母亲。
审判员:现在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你将你知道的情况做陈述。
证 人:他们刚结婚感情挺好,差不多一年之后两人出去打工,去广东没有搞好,媳妇就说要去武汉。孩子在她妈妈那边带着,总是哭。媳妇去上海我也劝了他们好多次,她过年回来也不回我们家,总是回她妈那边去。我们去接她,她自己妈妈也劝她,当时答应好好过日子,没几天把孩子丢在云梦,她自己又走了,我打电话给她妈妈,她妈妈说也没有办法。
审判员:从2011年你儿子媳妇在一起生活吗?
审判员:原告方有无问证人?
原 告:没有。
审判员:证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请退庭。
审判员:请下一位证人出庭。你的基本情况?
证 人2:陈新华,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曾店镇曾店街镇机关,公民身份号码422226195610201334。系原告伯父。
审判员:告知证人权利义务(略)。
证 人2:我们2013年2、3月份去接了被告,接回来之后她又自己跑走了,不安心过日子没有办法。
审判员:原告方有无要发问的?
原 告:没有。
审判员:证人2退庭。
审判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庭不再进行法庭辩论,现在由原告做最后陈述。
原 告:被告现在已经几年没有抚养过孩子,我要求孩子的抚养权给我,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请求自己抚养孩子,也不阻止被告探望孩子。
审判员:委托代理人有无陈述?
原 代:1、双方离婚;2、孩子的抚养权给原告,原告自己抚养;而且原告母亲也比较年轻,有利于抚养孩子;3、双方没有什么财产,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
审判员:鉴于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原 告:好的。
审判员:本案将择日作出判决,本次庭审活动到此结束,当事人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