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鞠爱彬,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方伟民诉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方伟民,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为特别授权。(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吴天恩,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未到庭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8楼。(以下简称被2)
法定代表人:彭柱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想,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以下简称被2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2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潘亚明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张亚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2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2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吴天恩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2135元,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部分详见起诉状)赔偿明细:1、医疗费23805.98元,2、后期治疗费15000元,3、营养费:1000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00元,5、伤残赔偿金45812元(按城镇标准计算),6、被赡养人生活费(母亲)785元,7、护理费8551元,8、误工费27333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0、交通费500元,11、鉴定费1200元。以上一、二、三、四项合计43306元(保险公司承担10000元),五、六、七、八、九、十项合计87981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97981元,被告吴天恩赔付24154元,两项合计122135元。
被2代: 1、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的各分项范围内承担责任。2、原告部分诉请过高,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审:现在进入举证程序,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代:我们一共提供六组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原告告母亲吴珍华户口本复印件,云梦县清明河乡方庙村委会、云梦县公安局清明河派出所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被赡养人吴珍华情况。
证据二:云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云交认字(2014)第23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肇事车辆为鄂K52056号车,被告吴天恩承担主要责任。
证据三:吴天恩驾驶证、鄂K52056号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一份,拟证明吴天恩具有驾驶资质,肇事车辆所有权人为吴天恩,鄂K52056号车在被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
证据四: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及相关病例,孝感明镜法医学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受伤在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损失300天,需要护理120天,后续治疗费15000元,营养费1000元。
证据五、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门诊收费票据2张,鉴定费发票1张。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用去医疗费23805.98元,鉴定费1200元。
证据六、云梦县城关镇云台社区证明一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与武汉金昌物流有限公司云梦经营部劳务合同书一份,与武汉金昌物流有限公司云梦经营部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工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证明一份,方伟民运输资格证一份和企业养老费的缴费情况证明。拟证明原告方伟民自2010年2月始居住于云梦县城关镇,且有固定工作,属城镇居民,月工资5000元。
审: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证据四的住院病历首页和病历记录无异议,对法医鉴定书给7日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误工损失应为定残前一日。对证据五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公章,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对门诊费发票无异议。对鉴定费无异议,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证据六云梦县城关镇云台社区证明无异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无异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异议。对武汉金昌物流有限公司云梦经营部劳务合同书,武汉金昌物流有限公司云梦经营部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工资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应提供纳税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证明,方伟民运输资格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
对企业养老费的缴费单,关联性有异议,缴费时段无法证明事发前于原告城镇居住且收入满一年。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审:法庭举证阶段结束,原被告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审:原告有没有问题提问?
原告:没有。
审:下面请被告提问。
被2代:没有问题。
审:现在由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发问。
审:原告,你的医疗费怎么没发票?
原代:因为是交警队做的担保,还没有结清费用,所以单据还没拿回来也没盖章。
审:原告,事故发生后你收到赔偿款没有?
原:没有收到。
审:保险公司,你们有无垫付费用?
被2代:没有。
审:保险公司,吴天恩所驾驶的车辆在你公司除了投交强险外有无投商业险?
被2代:没有。
审:原告,你的交通费为什么没有发票?
原代:交通费是因原告证据保存意识不足,当时没有索取发票,我们不能提供。
审:保险公司对此什么意见?
被2代:请法庭酌情裁定。
审:原告,你是否知道被告吴天恩有没有在交警处垫付费用?
原代:可能是在交警中队交了两万元。
审:现在法庭总结争议焦点:一、住院医疗费实际发生多少金额问题。二、伤残金赔偿金标准问题。三、误工费期间计算问题。四、精神损害金的确定问题。五、超出交强险范围责任划分的比例问题。现在请双方答辩。
原代:1、吴天恩应承担主要责任。2、针对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被告吴天恩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70%(是指在交强险超出部分承担70%),保险公司要承担交强险以外的责任。3、我们的诉请合法有据:医疗费是实际发生的,请法院予以认定。关于伤残赔偿金的标准,我们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在城镇生活和工作,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是客观且真实的。精神损害是实际存在的,抚慰金数额适当。
审:下面保险公司陈述辩论意见。
被2代:其他意见同之前的答辩意见,现在补充两点:1、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为宜。
审:医疗费由法院核实实际费用,保险公司什么意见?
被2代:同意。
审:法庭调查结束,原被告双方你们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原代:没有。
被2代:没有。
审:现在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2代:请法院依法裁判。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2代:同意。
审:原告有没有调解方案?
原代:请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我们91000元,虽然被告吴天恩没到庭,但若将他在交警队垫付的2万元给付给我,我同意了解此案,放弃其他请求。
被2代:我同意原告的意见,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项下赔偿原告91000元。
审:现在法庭调解结束。庭审到此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查看笔录后签字盖章。现在宣布,闭庭。(击法槌)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