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涉嫌抢劫案

时间:2014-06-03 09:00:02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嫌抢劫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审判长陈晓红,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肖红辉,书记员余迪东。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   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法警,传被告人陈耀刚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姓名、有否别名、有无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处?

被告人:陈耀刚,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的?

陈耀刚: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逮捕?

陈耀刚:2014年1月27日被逮捕。

审判长:因何事被刑事拘留?

陈耀刚:涉嫌抢劫。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

陈耀刚: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陈耀刚:收到了,有十几天了。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耀刚涉嫌抢劫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肖红辉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饶立明律师受被告人陈耀刚家属的委托为其辩护出庭参加诉讼。现告知你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一)   可以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二)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       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自行辩护;

(四)       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陈耀刚: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分犯罪事实的调查和量刑部分的调查,首先进行犯罪事实部分的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陈耀刚,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起诉书上所指控的是不是事实?

陈耀刚: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陈耀刚:我自愿认罪。

审判长:被告人陈耀刚,法庭有必要告知你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一,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你在法庭上的有罪供述,将成为法庭对你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据之一;第二,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陈耀刚,你听清楚了没有?你对这个法律后果是否明白?

陈耀刚:听清楚了,我明白后果。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和谭磊是什么关系?

陈耀刚:朋友关系,案发当天谭磊叫我去的,我拿了个水果刀,是谭磊给我的。谭磊提出来说去抢劫的,我们去的人都拿了刀,我没有打人,没有分钱,就是最后一起吃了宵夜。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是谁提出来去哪里抢劫的?你们是谁安排分工的?你在抢劫过程中动手了吗?

陈耀刚:谭磊。忘记了是谁安排的。没有。

审判长:你们戴的口罩是哪里来的?你们是谁安排分工的?你们谁动手打了吴三兵?你们的刀最后在哪里?你知道谭磊抢了多少钱?你是不是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陈耀刚:谭磊买的。不清楚。当时就只有谭磊用刀背打了吴三兵。给谭磊了。他开始没有说,后来说抢了一千多元钱。是的,具体的忘记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举证分犯罪事实部分和量刑部分,首先请公诉人对犯罪事实方面进行举证。

公诉人:证据一、书证:云梦县公安局案件情况说明、抓获被告人陈耀刚的经过、云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陈耀刚立功情况说明、云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抢手机照片、物价鉴定、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陈耀刚: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二、被害人吴三兵的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陈耀刚: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三、被告人陈耀刚及同案人谭磊、郭雄、杨波、李杰的供述与辩解。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陈耀刚:没有异议。

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陈耀刚,你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陈耀刚: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陈耀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价值182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耀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事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辩论意见。

陈耀刚:由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我发表如下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陈耀刚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陈耀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应当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人陈耀刚属初犯,系未成年人,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在三年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对从犯的认定,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陈耀刚:我非常后悔,对被害人的家人愿意进行非常诚挚的道歉,请求法庭给我宽大处理,判处缓刑。

陈    :我的孩子小,不懂事,受别人影响,请法院从轻让他回归社会。

审判长:我们将依现有的事实和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进行判决,现在宣布休庭。   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

[主持人] 说: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