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5-02-03 09:05:44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鞠俊东,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莫金环诉被告李建国、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和原告褚仙诉被告李建国、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两案属于同一交通事故引发,故本庭决定合并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81号案原告:莫金环,(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1)

82号案原告:褚仙,(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2)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全权代理。(以下简称原代)

被告:李建国,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1)未到庭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被2)

负责人:唐凤平

委托代理人:张展,庾光圣,湖北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以下简称被2代)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2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被告李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决定对其进行缺席审判。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鞠俊东独任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听清,不申请。

被2代:听清楚,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代:没有。

被2代: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

81号莫金环案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40194.10元;2、被告英大泰和财保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赔偿明细:1、医疗费16164.10元;2、误工费1300元;3、护理费14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5、后期治疗费3000元;6、误工休息11700元;7、护理费4200元;8、交通费630元;9、鉴定费800元。

82号褚仙案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7872.90元;2、被告英大泰和财保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付。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赔偿明细:1、医疗费2157.90元;2、误工费1235元;3、护理费133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5、后期治疗费600元;6、误工休息1300元;7、交通费300元。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2代:对两案共同答辩:1、保险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2、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我公司承担范畴。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代:81号莫金环案证据:

证据一、莫金环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诉讼主体身份。

证据二至三、户籍证明,拟证明原告系农业户口。

证据四至十、住院病历,拟证明原告住院20天。

证据十一至十三、住院费发票,拟证明住院费用和鉴定费。

证据十四、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证据十五至十六、鄂ALB612号车牌号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十七、李建国驾驶证和行车证,拟证明李建国系肇事司机和车主。

证据十八、英大泰和公司工商注册单,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十九、交警制作的调解书,证明调解情况。

证据二十至二十二、云梦县公安局的鉴定书,拟证明原告伤情情况。

82号褚仙案证据:

证据一、褚仙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至七、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原告的住院情况。

     证据八、住院费发票及交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的医疗情况及交通损失。

 证据九至证据十、鉴定书,拟证明原告的伤情。

     证据十一、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被告负全部责任。

     证据十二、调解书,拟证明在交警大队进行过调解。

      证据十三、驾驶证和行车证,拟证明李建国系肇事司机和车主。

     证据十四至十五、保单复印件,拟证明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

 证据十六、英大泰和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请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审:请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2:对证据一无异议

     对证据二至三,由于未见原件,对其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

     对证据四至十无异议。

对证据十一至十三,对医疗费发票无异议,对鉴定费发票,我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依法不由本公司承担,对交通费发票,对加盖了运输单位章的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发票不予认可。仅凭该发票只能证明其所花费的金额,而不能证明关联性。

对证据十四至十六无异议。

对证据十七,由于未见原件,真实性请法庭核实。

对证据十八至十九无异议。

对证据二十至二十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鉴定结论自本次开庭第二日起如我司在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认可该鉴定结论。

对莫金环证据质证完毕。

对褚仙案质证如下:

对证据一由于未见原件,真实性请法庭核实。

对证据二至七无异议。

对证据八医疗费发票无异议,对交通费发票中对加盖了运输单位章的两张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发票不予认可。仅凭该发票只能证明其所花费的金额,而不能证明关联性。

对证据九至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鉴定结论自本次开庭第二日起如我司在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认可该鉴定结论。

对证据十一、十二无异议。

对证据十三由于庭上未见原件,对其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

对证据十四至十六无异议。

对褚仙案质证完毕。

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将进一步核实,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认定,下面进行庭审问答阶段。

审:原被告双方有无问题提问?

原代:没有。

被2代:没有。

审:现在本庭进行发问,原告你说明下医疗费垫付情况。

1:在同济的我出了3000多,他出了4000多。

审:现在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81号莫金环案辩论意见: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应承担费用的组成我说一下,医疗费是据实的,误工费是住院20天按每天65元算,护理费是20天乘以70元,住院伙食补助是20天乘以50元,误工休息费是180天,每天65元,鉴定费800元(详见赔偿明细)

82号褚仙案辩论意见: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应承担费用的组成我说一下,医疗费是据实的,误工休息费是20天,每天65元,交通费300元。(详见赔偿明细)

被2代:对莫金环案意见:医疗费以医疗费发票记载的数额为准,对误工费,对误工时间我司认为原告方在赔偿项目中计算重复,具体误工时间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对误工标准,原告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职业,对其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无异议,对护理费计算重复,其护理时间以最终的鉴定结论为准,对其护理计算标准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天数无异议,对50元每天计算我司认为过高,请法庭予以核减。对后期治疗费,具体金额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对交通费630元证据不足,结合住院时间交通费过高,请法庭予以核减。对鉴定费不属于我司承担范畴。

对褚仙案辩论意见:对医疗费以医疗费发票记载的金额为准,对误工费时间原告方计算重复,其计算标准无异议;对护理费无异议;对住院伙食补助的住院时间无异议,对其标准过高;对后期治疗费具体金额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对交通费300元证据不足,数额过高;辩论完毕。

审: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请求,尽快赔付。

被2代:请法庭依法判决。

审: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确凿,现在开展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2代:同意,但是我们要回去汇报下,把鉴定结论确定下。

审:鉴于本案保险公司要回去核实鉴定结论,本庭决定日后庭下调解,如本案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