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8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法庭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时间:2014-09-18 09:02:18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法庭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刘建新,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经火明,书记员张璨。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法官、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员:现在开庭。

云梦县人民法院隔蒲潭人民法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陈爱国诉被告高银涛、肖银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民事案件。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员: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基本情况。

原  告:陈爱国,男,(基本情况略)。(到庭)

委托代理人:袁琛丽,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  告1: 高银涛,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承认,否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高慧,女,(基本情况略),系被告高银涛之女,代理权限同上。

被  告2: 肖银伯,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告:没有异议。

被  告1:没有异议。

被  告2:没有异议。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肖银伯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建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莺,人民陪审员景火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璨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

2、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前,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或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原  告:有。

被  告:无。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当事人的情况不再陈述,只陈述诉讼请求。

原  告: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5689.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赔偿明细(详见赔偿明细表)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的?

原  告:没有什么补充的。

审判员: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事实理由、请求进行答辩。

被  代: 第一,本案原告诉被告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对于其要求承担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业务法律依据,本案属于雇佣关系损害赔偿,但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本案被告高银涛在位于云梦县伍洛镇顺河村六组建造房屋,期工程发包给被告,被告与原告是一个加工承揽关系,本案原告系肖银伯所雇请的施工人员,肖银伯对原告应承担责任。第二,本案高银涛所建房屋属于农村村民自建低层住宅,对于农民自建住宅其并不要求施工者具备施工职责,根据第83条,抢险救灾及其条例,抢险救灾,农民低层建筑等不适用本条例,住宅时机规范GB50096-1999,2003年建设部修订,有相关规定,故其属于农村低层自建房,那么对高银涛发包给原告即不承担责任也无责任,第三,本案原告与杨福田所受伤是工程完工后发生后所受伤的,更与本案无关,而且高银涛家没有任何一人,当时在高银涛家拆模版摔伤,并不是在肖银伯工程期间所受伤,故高银涛对受伤情况并不知情,也无任何过错,故高银涛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本案陈爱国所受损害是其与杨福田,在上高银涛的房屋,从二楼上到三楼过程中,原告陈爱国在辛李村做事,中午饮酒后上楼时不慎自己十足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其过错应当自负其责,其行为与本案高银涛毫无关系。综合以上四点,法庭应该驳回对被告高银涛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此对原告的赔偿明细作说明:医疗费提出异议,原鉴定都是八级伤残,医疗费根据鉴定后续治疗费2万要举证后再做说明。住院伙食费没有异议,残疾赔偿金根据2014年的标准进行计算的,本代理人认为应当适用2013年,因为事故发生在2013年。误工费是根据建筑行业的,其实是农民,不应按照建筑标准,被扶养人费用要结合证据看,交通费凭单据,精神损失费不应支持,是自身原因造成。

审判员:被告第二代理人有无补充的?

被  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有什么要说的?

原  代:现在没有补充的,我们在辩论阶段再说。

原  告:事故发生当天高银涛在屋里,我们在辛李村做车库,做了半天后,肖银伯打电话让我们到高银涛家中拆模版,拆到4点半二楼就拆完了就上三层,就摔倒了,就不知道了。

审判长:下面进入庭审、质证阶段,首先由原告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

原  代:证据一、原告陈爱国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治疗情况及适用的伤残赔偿标准。

证据二、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证据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受伤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误工休息6个月,其中需一人护理3个月,后期医疗费用10000元。

证据四、程香兰的户口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证明被扶养人程香兰系陈爱国母亲,并由陈爱国赡养。

证据五、陈爱国的治疗费用清单、收据、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受伤的损失情况。

证据六、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受伤的经过,即在高银涛家中拆模板时受伤的。

审判长:先休庭20分钟……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  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没有补充说明?

原  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就原告方的上述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  告:对证据一没有异议;

对证据二这个病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三没有异议;

对证据四没有异议,但无法证明由其一人抚养。

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收据有异议,那个60元和1600元的有异议,不是正式条据,无法证明其关联性。

审判长:下面由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陈述基本情况

杨福田,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务农,住伍洛镇袁杨岗村

审判长:你与陈爱国是什么关系?

杨福田:一起做事认识的。

审判长:陈述你知道的情况?

杨福田:上午在辛李湾做事,在辛李湾吃完午饭后12点钟后来到高银涛家中从一楼拆模板,拆完二楼就搬凳子上三楼拆,去三楼时就摔倒了。

原  告:你和我的当事人陈爱国到高银涛家里做间房做了多少天

杨福田: 十多天,做他的房子时做的模板,房子做完后要拆下来

原  告:当时有没有人?

杨福田:当时去的时候没有人,事发后,我们是肖银波叫去的

原  告:肖银波怎么给工钱?这个钱接了吗?

杨福田:他跟老板讲好后多少钱再发给我们,摔下时这个钱没付,在全部拆下后付。

被  告:2014年3月3号问的笔录的情况是真实的吗?

杨福田:绝对真实

原  告:你到高银涛家拆的时候是没有人的?

杨福田:掉下去的时候高银涛回的

原  告:在辛李湾做事也是肖银波报的工程?

杨福田:是的,一天100元

原  告:在高银涛房里是多少钱?

杨福田:100到110。

原  告:陈爱国在辛李湾吃饭中午喝酒了吗

杨福田:没有,一般不允许喝酒

原  告:陈爱国从二楼上到三楼摔倒的情况?

杨福田:我在前面,他在后面,估计是绊脚了。

原  告:当时是谁让你们去的?

杨福田:高银涛的房子要搞粉刷,肖银伯安排的。

审判长:出事的当天高银涛的房子做完了没?高银涛的房子交给谁再做?

杨福田:一直交给肖银伯在做,我的工资一直是肖银伯在给。

审判长:你们拆模板的钱给了没?

杨福田:后来给了,肖银伯给的。

审判长:证人退庭。

审判长:由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被  告:本案证人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高银涛不是雇佣关系,证明本案工钱的支付由肖银伯支付,陈爱国出事时高银涛不在家,本案事发时,肖银伯雇请他时100到110,是在辛李湾的工钱,与本案工程没有关系。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被  告:证据一、高银涛身份证。

       证据二、劳务分包合同和领款单29598元,证明本案高银涛和肖银波是发承包关系。

       证据三、两份笔录,2014年3月3号的笔录和肖银伯的笔录工钱每人每天100元,陈爱国摔伤时的情况,陈爱国中午喝酒了,证明是自身原因造成的。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就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原  告:对证据一没有异议

对证据二劳务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对于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自建房不适用建筑法,不是工程发包关系,肖银伯不具备发包资质;工程款应按照合同价位,是提供劳务关系。

对证据三在杨福田的证言中没有饮酒的陈述,杨福田本身在拆模板时就走在前面,有没有障碍物不清楚,对于肖银伯的笔录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审判长: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庭将予以采信,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合议庭经核实合议后将作出决定。

审判长:你们有兄弟姐妹几个?

原  告:总共6个,两个姐姐,两个妹妹,再兄弟两个,父亲不在世了。

审判长:事故发生后,被告有没有预赔付款?

原  告:在住院时肖银伯给过20500元。高银涛没有给付过。

审判长: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二中,首条人的名字为肖忠

被  告:肖忠就是肖银波,笔录里面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到肖银伯那里去做事的?

原  告:在云梦站岗时去做事的,做了一两个月就出事了,房子坯子做了,就剩下粉刷,拆的室内模板。剩下的事是高银涛自己做的。

被  告:工程是全部完工的,只是他们要拿回自己的工具,账也全部结了,粉刷是我们自己做的。

审判长:结账时事发之前还是之后?

被  告:出了一个 498元 ,其他的所有款项基本上结了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本案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关于是否承担责任,被告是应该承担的,高银涛与陈爱国是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从他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可以证实,可以从被告提供的劳务合同,形式不合法。另外,工程的拆模板是收尾工程,没有证据证明陈爱国在受伤过程中有重大过错,也没有过错的事实,故请求高银涛承担各项损失。

审判长:陈爱国有什么补充的?

原  告:没有什么要说的。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坚持答辩意见,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原告是由肖银伯雇请的,充分证明他们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所谓的提供劳务就是雇佣。本案建筑工程的承包是发包与分包的关系,肖银伯与陈爱国是雇佣关系。拆模板所支付的对象时肖银伯在辛李湾的对价,与肖银伯做房子没有关系,陈爱国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同时肖银伯没有出庭,杨福田也证明了,基于以上几点,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长:原被告已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请双方当事人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应注意以实施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  告:在辛李湾提供劳务的一方不符合常理出钱为高银涛建房,民诉法规定被告抗辩的理由由举证方。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无补充意见?

原  告:当天我摔倒了,高银涛回来了拉都没拉我一把,实际上那天是高银涛打电话叫我们过去的。受伤后我一直没做事,希望早日作出判决。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意见?

被  告:陈爱国的工资计时不计工,当时摔伤时考虑到不能随便拉。

审判长:通过刚才的辩论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很明确,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将予以充分的考虑。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原  告:支持原告诉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  告: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长:依据《民诉法》第141条第9、93、96、14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资源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发表了意见,希望你们双方能理性的看待问题,互相包容,正确的理解法律政策,希望双方慎重考虑,原告方是否同意进行法庭调解?

原  告:肖银伯没来无法调解,不同意。

审判长:既然原告方不同意调解那么调解程序也无法进行下去,如果有新的调解意见在进行调解。

审判长: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过去双方也有过合作,希望双方以和为贵。

审判长:今天庭审结束,双方当事人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现在宣布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