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职责分工的规定

编辑: 云梦法院立案庭作者: 云梦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4-06-23 15:17:59

 

云梦县人民法院

关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职责分工的规定

(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1218日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职责、规范分工,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廉洁、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一庭负责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下列民事案件:

(一)一般涉外及涉港、澳、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二)在本县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特定类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涉及正局级以上行政机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的民事案件;

(五)院审判委员会(或院长)交办的其他民事案件。

第三条 民二庭负责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下列民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商事案件;

(二)《民事案件案由》中第八部分规定的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件;

(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涉及正局级以上行政机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的商事案件;

(五)当事人均不在本县辖区的商事案件;

(六)院审判委员会(或院长)交办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各人民法庭负责审理应由本院管辖属于本法庭辖区的民商事案件,但依照本规定由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各人民法庭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一般按被告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庭管辖。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民一庭、民二庭及各人民法庭之间进行案件审理调度时,由立案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经院长同意后予以调配。

第六条 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不在同一人民法庭辖区的,由最初接待该案的人民法庭审理。

第七条 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对于关联案件一般由最初审理该类案件的审理庭审理。

关联案件是指基于同类法律关系出现的原告或被告一方当事人相同的民商事案件。

第八条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由原审的审理庭负责审理。如出现原审理庭不能重新组成合议庭的,由该审理庭报分管院领导并经院长同意后重新确定案件审理庭。

第九条 对于外地法院移送或者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按相关规定确定案件审理庭。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凡发现违反本规定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由立案庭提交院审判委员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21日起实施。本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职责分工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