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3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伪造印章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法警,传被告人高庆涛到庭。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高庆涛,你还有没有别的名字?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文化程度?什么职业?捕前家庭住址?
被告人:高庆涛,男,(基本情况略)。
审判长:你因什么事、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
高庆涛: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12年12月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什么时间被逮捕?
高庆涛:2013年1月9日被逮捕。
高庆涛:201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长:在此以前受过法律处罚没有?
高庆涛:没有。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没有?
高庆涛:收到了,有十多天。
审判长:云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由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庆涛诈骗罪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永强、人民陪审员邱繁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余迪东担任本庭全部记录。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记)。
2、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高庆涛: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高庆涛,刚才公诉人向你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指控你犯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罪名和事实有没有异议?
高庆涛:听清楚了,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有什么补充的?
高庆涛:我在和迪布公司签订协议后,我并没有想将迪步公司的钱占为己有,我拿出10万元付了另一个门店的租金,因为曾进林的合同还没有到期,我就先没有把租金给他,后来我手机被偷了,他联系不上我,以为我把钱拿着跑了,就报警了,后来我就被网上追逃抓了,我根本不知道自己犯罪了。我不认为我是诈骗罪,我只是对自己伪造印章的事情很后悔。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不是事实?当时广电公司把房屋出租给曾进林的时间你知不知道?你和他签订的是不是也是三年?你是不是签订了四方合同?签订了协议后你做了什么?你有没有去找曾进林去与广电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广电公司的印章是不是你伪造的?为什么要去私自伪造印章、伪造签字?你为什么要与曾进林签订了租赁协议?是不是要推出这个租赁关系?
高庆涛:是事实。不知道,是三年。是的。我没有做什么。后来去找了。因为每个合同都要优先选择权。我找曾进林去跟广电续签合同的事情,他当时没有办到,委托书上的印章和签字都是我搞的。因为他们当时要的很急。他当时打电话给我叫我签的,他那个合同当时我没有看清楚。
审判长:你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什么?你和曾进林的使用权限是不是都是在2013年期间,你收取的36万元是什么时间的租金?签订终止租赁协议的时候,你的使用时间还有一年,你为什么要签字?四方合同协议上有没有你来确保认可的条款?这个事情的主要组织者是谁?你拿了36万元租金后,是怎么想的?你有没有联系过广电公司?
高庆涛:我认为这个伪造印章跟36万没有关系。是的,租金是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这个钱是曾进林同意了我才敢收这个钱的。我当时没有看清那个合同,我就签了。2012年至2013年的房租我也交给了曾进林,我是在钱终止协议之后才交的这个钱。我签字的时候没有。我和迪步公司组织的,我们一起去找的曾进林。曾进林当时口头上保证的。我是继续履行合同,拿了10万元交了另外一个店的租金。没有联系。
审判长:四方合同协议履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迪步公司是什么时间开始使用广电公司的房屋的?
高庆涛:这个记的不是很清楚了。2011年8月25日开始使用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证据二、联营合同;
证据三、协议书;
审判长:被告人高庆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高庆涛:签字和捺印是我的,但是对第四份协议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
公诉人:证据四、授权委托书;
证据五、委托书;
证据六、情况说明;
证据七、鉴定文书;
证据八、收条;
证据九、租赁合同终止协议;
审判长:被告人高庆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高庆涛:我拿36万元后,交了20万元给曾进林,有收条证明。
证据十一、被害人陈述;
证据十二、证人曾进林、程志清、龚宏斌、高金祥的证言;
证据十三、被告人高庆涛的供述与辩解(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高庆涛,你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高庆涛:对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异议,曾进林给我签终止协议不是因为我没有交租金,我以为是2014年的租赁合同。我认为这个打款的前提和伪造印章没有关系。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高庆涛:有一个给付20万元给曾进林的收条,但是今天没有带过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高庆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达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请合议庭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高庆涛:我对伪造印章的事情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
高庆涛:我对诈骗罪不认罪。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高庆涛:我伪造印章非常后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被告人看完笔录,如没有错漏,在笔录上签字。现在宣布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