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文建群诉被告熊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委托代理人:潘丽萍,云梦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熊源,男,(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被2)
法定代表人:余国夫,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2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独任审判,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18659.8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2代:1、原告诉请过高,无纳税凭证。认为误工费应按行业标准计算为500元/月,误工时间应按法医鉴定结论为准计算100天,非110天。2、交通费过高,原告本身居住在云梦城关,事故发生在云梦城关,治疗也在云梦城关,应计算为1000元为宜。3.认为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过高,本案事故发生后本案事故肇事司机已进行垫付医疗费,积极抢救伤者,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因此精神抚慰金应当扣减。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1: 文建群住院共计100天,我在其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医疗费24409.43元,向交警处缴纳保证金1万元,并垫付拖车施救费,垫付的费用希望保险公司向原告方赔付后,对被告进行返还。。本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在中国太平洋财保公司购买保险,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事故发生后被告多次主动看望伤者,事故发生已近10个月,本人已有半年未上班,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矛盾。
审: 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人口信息登记卡、身份证;拟证合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熊源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证据三:文建群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清单、医疗费、鉴定费等票据;拟证原告住院治疗的经过几发生医疗费25125元及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
证据四:熊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拟证车辆的归属及被告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强制责任保险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拟证肇事车辆鄂K4Z918小轿车分别投保了强制责任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证据六:交通费单据;拟证文建群因交通事故在云梦县中医院治疗、在孝感、武汉相关医院检查产生的交通费事实。
证据七:恒泰物业公司证明,云梦县城关镇太平社区、城南派出所证明、领款单3张;拟证原告一直在城 镇生活,从事餐饮业,月收入7500元,因交通事故收入减少的事实,因此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均无异议。对证据六交通费票据认为是连号,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且交通费认为过高,请法院进行核定为1000元为宜。对证据七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居委会无法证明本案原告的收入情况,原告的收入情况需要其工作的法院出具证明材料,仅仅社区提供证明达不到其所要证明的内容。事故至今停发工资,非社区能够证明。认为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其户口性质进行赔付。本案的原告在法院从事工作,本法院应当自行回避。
被1:对原告证据没有什么异议。
审: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交?
原代:补充5份证据,证据证明2份,支付粘贴单3份;拟证原告的工资情况及事故发生后停发工资的情况。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补充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1、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其所要证明的目的。既然文建群是云梦法院的职工,还应当提供其与法院签订的劳动合同。2、既然文建群月收入7500元,财务上应当提供纳税凭证,才能按原告所主张的标准进行计算。3、这套证据是云梦法院提供的,按证人优先的原则,法院的角色是证人。本案由云梦法院审理是否合理,请法院核定。
被1:对该补充证据无异议。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没有
被1:有,证据一:垫付医疗费用的单据24409.43元,文建群在云梦县中医院产生的医疗费单据。
证据二:拖车费缴款单2张,拖原告车的费用300及拖自己车费用300共计金额为600元。
证据三:交警处交款10000元暂收条1张。
审:请原告方对被告方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被告提交证据无异议。
审: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没有异议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
被1:没有
被2代: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请问被告熊源,原告方的摩托车现在何处?
被1:当时拖车费用是我交的,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员张建将摩托车拖到保险公司进行维修了,后续我没有参与。
被1:没有
被2代:没有
审:法庭向原、被告双方发问,被告在交警处交的1万元垫付费用,原告方有没有领取?
原代:原告方未领取该款
审:被告熊源你的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无不计免赔险?
被1:都有,有不计免赔。
审:原告的医疗费用都是被告熊源结算的吗?
被1:都是我结算的。
审:对双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8组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当庭予以认定,对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法庭将结合事实进行认定。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方均无异议,本庭当庭予以认定。双方对部分赔偿项目有争议,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方面有争议,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误工费是云梦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在云梦法院食堂从事管理公司,其纳税情况是法院发给的税后工资,其工资有实际减少的情形。文建群交通费客观存在。原告方的伤残赔偿金,虽然文建群是农村户口但,文建群一致在城镇居住、生活、收入来源均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原告方的精神抚慰金,虽然被告及时垫付原告方医疗费,但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住院74天,给其造成了精神的巨大创伤,其提出的精神抚慰金合情合理。文建群非法院的工作人员,而是食堂的管理人员,云梦法院不应适用回避情形。
被2代:1、同代理意见和答辩意见 2、按民诉法的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均适用回避情形。原告方应按餐饮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如按实际误工计算,原告方证据不足。
被1:没有辩论意见。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代:没有
被2代:没有
被1:没有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支持原告诉请。
被2代:请依法判决。
被1:依法返还被告方垫付的费用。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2代:不同意调解
被1:没有意见
审:鉴于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结束,本庭将择期宣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