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14-07-09 09:00:47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李德坤,审判员朱建国,人民陪审员蔡志华,书记员郭文娟。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  告:尹雪娇,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原  告:李刚清,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原  告:李永红,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上列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财产保全,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权利。

被  告:汪宝兰,女,(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被  告:汪海洋,男,(基本情况略)。(未到庭)

被  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宝兰,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调查取证,代书、代收法律文书,参与诉讼、参与调解。

被  告: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中宜花苑综合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汪清,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审判长:本案经四被告律师朱贵胜申请,本案将四案合并审理,对方律师也经允许,依法准许合并审理。原告身份经核对无误,被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身份经核对无误,被告汪宝兰、被告汪海洋、被告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尹雪娇、原告李刚清、原告李永红诉被告汪宝兰、被告汪海洋、被告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德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国、人民陪审员蔡志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郭文娟担任本庭全部记录。现在向你们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及庭审中应遵守的法庭纪律。

一、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五、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原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  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及理由。

原  告:00731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宝兰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款项150万元及借款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

       2、判令被告汪海洋、兰洋公司、缘时达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机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

       00732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海洋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款项150万元及借款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

       2、判令被告汪宝兰、兰洋公司、缘时达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机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

       00733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海洋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款项150万元及借款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

       2、判令被告汪宝兰、兰洋公司、缘时达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机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

       00734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汪海洋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款项50万元及借款利息(从2014年4月22日起按月息20‰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

       2、判令被告汪宝兰、兰洋公司、缘时达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机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如下:宣读诉状(详见案卷)

审判长:对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  告:没有。

审判长:由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的答辩。

被  告:答辩人认为原告诉请有不合理之处,理由如下:一、合同不是原告代理人所说当日所签,二、利息过高,三、本金不实、四、保证人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五、答辩人无法立即偿还借款,请求分期。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各项诉请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详见答辩状)

审判长:由于被告汪宝兰、被告汪海洋、被告缘时达工贸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对于该四件案件,我们问一下原、被告是否同意对案件合并审理?

原  告:同意。

被  告:同意。

审判长:我们对原告的释明后,再次询问一下原告是否要增加诉请?

原  告:不增加。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  告:00731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尹雪娇与汪宝兰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兰洋制衣、缘时达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担保关系成立、借款借据,证明借款的成立;

证据三、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2013.11.10汇给汪宝兰的。

00732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

证据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

证据三、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00733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00734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审判长:由被告质证

被  告:借款合同时间不是当天签订的,是收到款后补写的。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质证意见有什么说明的?

原  告:合同是不是当时签订的,是后来补签的,日期写的是前面的日期,汇款全部都是真实的,具体时间我记得不清楚。

审判长:由于被告汪宝兰、被告汪海洋、被告缘时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以上证据放弃质证权利。被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  告:没有。

审判长:四起接待案件借款是通过什么方式借的?

原  告:通过福园运通中介公司达成的民间借贷协议。

审判长:付息是怎么付的?

原  告:是按照合同约定付的,付到2014年4月22日,金额是银行直接打的。

审判长:庭后提交以下银行算的明细。

原  告:可以。

审判长:被告所说的汪宝兰不是主债务人却要承担还款责任你再说明一下。

被  告:732、733号汪宝兰不是主债务人但是起诉其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

审判长:原告说明一下。

原  告:是我们打印错误,应该是汪海洋承担还款责任,汪宝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判长:原告、被告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的?

原  告:没有。

被  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一、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师允许的,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有借据,民间接待合同合法有效,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及利息是合法的,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对于本案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二、合同中确定是担保责任即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民间接待关系成立后,本案原告履行借款义务,而本案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对担保人及接看人在该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后,对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经合同确认是经法律保护的,在未经原告的同意变更合同的,法庭应该支持原告的主张,四、对本案兰洋制衣公司代理人提出的贷款合同不是当时所签,这一点不影响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利息我们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说前期支付的超额利息应该冲抵本金,但是原告汇款时没有扣本金。关于被告说的保证是一般保证,但是按合同约定是要承担责任的,被告所说没有能力还款,恰好证明告对原告的借款是不持异议的,只是困难要求延期支付。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  告:1、借款人汪海洋、汪宝兰实际借款没有争议,2、我们认为担保没有责任,虽然有约定,但是约定不能违法法定,3、关于利息,应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6%的四倍计算,300万利息应该是300120元,按照合同约定是404383元,实际多付款104263元。150万元的利息应该是116205元,按照约定是156210,多付40005元。50万的利息是38735元,按约定是52070元,多付13335元。

审判长: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被  告:是按照实际借款时间时同期四倍的利率计算的,法庭庭后也可以核实。

审判长:还有无补充?

被  告:关于分期的问题,汪总要求转告,企业遇到很大困难,希望可以分期。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意见?

原  告:涉及利息支付,本案主债务人汪宝兰、汪海洋未到庭,放弃了质证及举证的权利,他举证不能,希望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请。

审判长:双方有什么做最后陈述的?

原  告:要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被  告:要求驳回不合理的部分。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于本案有三个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汪宝兰、汪海洋、缘时达公司),所以无法完整的进行调解,但是我们还是征求一下双方的意见,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  告:愿意调解。

被  告:愿意调解。

审判长:双方是愿意当庭还是庭后调解?

被  告:我还是提议庭后调,因为几方应该一起再调。

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虽然愿意调解,但是还有三方未到场,我们还是遵循被告代理人意见,约定好之后再做调解,庭审结束,原告看过笔录无误后签名,下面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