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4-12-31 09:05:10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员周莺,书记员兰晓旭。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石大发诉被告龚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石大发,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原)

被告:龚智伟,男,(基本情况略)。(以下简称被)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以下简称被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代: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42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主审法官周莺独任审理,书记员兰晓旭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代: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代: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18222.84元,三轮车损失650元,共计18872.84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赔偿明细:医药费8476.34元,误工费5923.25元,护理费5923.25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后续治疗费2500元,法医鉴定费600元,营养费1000元,三轮车损失650元,合计26172.84元,减去被告已支付7300元,余下18872.84元。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方表示抱歉。我被告方已经支付了7300元,原告诉请过高,被告现已无能力再赔偿。陈述完毕。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告:我们一共有七组证据:

     证据一、石大发身份证,拟证明石大发主体身份适格。

     证据二、隔蒲潭镇长林村村委会和隔蒲潭镇民政办公室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石大发家庭状况及生活现状。

     证据三、住院收费票据1张,拟证明石大发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8476.34元。

     证据四、鉴定费发票一张,拟证明石大发伤残鉴定,用去600元鉴定费。

     证据五、中医院出院记录以及住院费用清单,拟证明石大发住院及其伤情。

     证据六、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的责任划分。

     证据七、孝感市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拟证明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其伤后需要一人陪护90天,后续治疗费预计2500元。

:请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审:请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对证据一石大发身份证无异议。

     对证据二隔蒲潭镇长林村村委会和隔蒲潭镇民政办公室共同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我们认为不足以证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前的生活状况。

     对证据三住院收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四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五中医院出院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住院费用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七孝感市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也同时证明误工时间是没有鉴定的。

质证完毕。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没有。

审:下面进行庭审问答阶段。

审:原被告双方有无问题提问?

原告:没有。

被代:没有。

审:原告,人力三轮车是谁所有的?什么时候买的?在哪买的?有无发票?

告:我的,2012年买的650元,在云梦买的,没有购车发票。

审:有无投交强险、商业险?

被告:没有投。

审:车现在在哪?

被告:车在交警处,扣了行车证驾驶证。

审:除了7300以外还有无其他预赔偿?

被告:没有。

审:原告你的人力三轮车在哪?修了吗?

原告:在交警处。没修。

审:除了做法医鉴定外,原告之后做过检查没有?手指板拆了吗?

原告:没做其他检查,拆了。

审:现在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误工费是因为我在外面做零活赚钱。

被代:对医疗费无异议,根据鉴定结论误工费和护理费只能计算其一,营养费是不存在的,三轮车的损失我们认为不可能是650元,车也不是消失了,车的损失现在不明。

原告:我虽然年龄大了但是我是自食其力的人,有一定收入。车子的损失确实存在。

审: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请求,依法处理。

被代:鉴于被告方家庭比较困难,请法院尽量调解,若调解不行,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审:鉴于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在开展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被代:同意调解。

审:鉴于本案的调解方案需再计算,本庭决定庭下调解,如本案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到此结束,现在闭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及合议庭成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