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彭运英、丁萍、丁德桥诉被告丁志伟、马国安、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青山门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丁萍,女,(基本情况略)。(原2)
原告:丁德桥,男,(基本情况略)。(原3)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丁志伟,男,(基本情况略)。(被1)
被告:马国安,男,(基本情况略)。(被2)未到庭
被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东马坊枣林路1号。(被3)
法定代表人:陈义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青山门店,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999号武钢集团办公大楼B座5楼。,本案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被3)
委托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应诉、承认或反驳对方诉请,举证、质证,签收法律文书。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马国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褚么庭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 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23559万元,根据新的赔偿标准变更为658511元 。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原告方变更了诉请,请被告方答辩
被1:1.原告起诉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丁文伯在治疗过程中系家属人为原因死亡,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部分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不应列入赔偿范围。3、该交通事故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非物质损失项目依法不应支持。4、原告要求我的交通事故责任按80%比例承担,不成立。5、我方已垫付50800元。
被2代:1、丁文伯在治疗过程中因家属人为原因死亡,行为涉嫌犯罪,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部分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不应列入赔偿范围。2、该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原告另行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非物质损失不应支持,3、原告要求交通事故另一驾驶人丁志伟按主要责任的80%承担责任不成立。4、我方实际垫付费用50800元。
被3代:1、保险公司愿意在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本案原告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原告家属擅自放弃治疗导致死亡。3、原告诉请相关赔偿费用偏高,具体意见在质证及辩论阶段发表。4、本案的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伍洛寺中丁村,云梦县公安局伍洛寺派出所证明;拟证原告主体资格。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局对被告丁志伟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对证人张进军询问笔录各一份,丁志伟驾驶证、行车证。拟证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丁志伟驾车为职务行为,肇事车登记所有人为马国安。
证据三:云梦县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湖北省人民医院死亡小结、病程记录、非手术科住院志,尸检报告、火化证明;拟证丁文伯因伤在县医院住院63天,湖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后死亡。
证据四:云梦县医院住院费用清单,住院预收款收据5张,3张外科证明一份,湖北省人民医院费用清单,医疗部情况说明1份,云梦县殡葬管理所收据1张;拟证原告在县医院医疗费126116.22元,原告已支付95500元,在省人民医院花费医疗费182757.66元
证据五:证人栾国学证明及房产证、城关镇建新社区、云梦县公安局城关水陆派出所证明、云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南工商所证明;拟证丁文伯生前居住在云梦城关且生活来源于城关、属城镇居民。
证据六:交强险保单1份;拟证肇事车投保交强险。
审:请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被1、被3代: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无异议,对村委会证明有异议,应当以人口普查登记的资料确定。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丁文伯死亡的原因没有质证出具证明。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丁志伟以申请复议,但现在还未收到复议结论。交警处一直没有让我们去拿,交警处说邮寄到了丁志伟处,但丁志伟未收到。丁志伟只能承担次要责任,因丁文伯占道行驶。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丁文伯转院未征得原医院同意,丁文伯转院治疗之目的并非对其进行救治,该次治疗与本案无关。证据四,在云梦县人民医院住院的相关单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当以正规发票为准,报销的费用应扣除。湖北省人民医院的说明不能证明该笔医疗费是由丁文伯家属所支付,是否实际支付,以何种渠道支付不清楚。湖北省人民医院的用药清单无异议,但其中化验费1500元,本次支出是否因交通事故的伤情检验,是否涉及其他事项不清楚。云梦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记录了丁文伯家庭住址是云梦县伍洛镇中丁村,能证明其家属自报的地址是云梦县伍洛镇中丁村而非其他地方。证据五对证人栾国学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不应采信,房产证是复印件,不能采信。建新社区和派出所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应对所证事实出具相应的存根才能证明,建新社区不管理居民职业和人口流动因此无权对居民的职业和居住情况作出证明。城关水陆派出所如果为对丁文伯发放暂住证,就不能证明丁文伯的居住及职业情况,应为丁文伯并非在城关派出所辖区内,城南工商所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丁文伯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城南工商所以单位名义出具证明材料没有事实根据。证据六,保单无异议。长舟公司质证意见同上。
被4代: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丁文伯因伤经过治疗最后因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应有相应的鉴定证明。证据四、证据五质证意见与长舟盐化公司代理人质证意见一致。证据五补充一点意见,原告未提供丁文伯的租房协议及相应的居住证证明居住情况。证据六无异议。
审:原告方还有无证据?
原代:没有
审:请被告方举证
被1:证据一:丁志伟身份证;拟证丁志伟基本情况。
证据二:丁志伟驾驶证;拟证丁志伟有驾驶资格。
证据三:机动车行车证;拟证轿车登记情况。
证据四: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责任划分。
证据五:单据5份;拟证丁志伟经手丁文伯交通事故费用为50800元。
证据六:取保候审决定书;拟证丁志伟与丁文伯之间的交通事故,因丁文伯死亡这一后果,云梦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立案侦查,于2014年
审:请原告方陈述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一、二、三无异议,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无异议,正因为被告方支付了部分费用,因此原告方无法在医院结算。被告方支付50800元,我方收到50600元左右。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证明原告方未申请复议或复议结论被未出,被告方应当未提起复议。
被3代:对被告证据无异议。
被4代:对证据一、二、三、四,无异议,对证据五,保险公司不清楚情况。证据六无异议。
审:请被告长舟公司提交证据
被3代:证据一:丁志伟驾驶证;拟证丁志伟有驾驶资格。
证据二:机动车行车证;拟证轿车登记情况。
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责任划分。
证据四:交强险保单;拟证投保情况。
证据五:单据5份;拟证盐化工司出资由丁志伟经手丁文伯交通事故费用为50800元。
证据六:尸检报告;拟证丁文伯死亡为其家属放弃治疗造成。2014年1月11日家属要求放弃治疗,2014年1月12日将丁文伯肝脏及角膜取出,证明丁文伯提供供体系人为操作。
证据七:湖北省人民医院患者费用通知单;拟证丁文伯在湖北省人民医院治疗预交费用100元。发生费用累计201835元,其欠巨额费用无法解释。
审:请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一、二。四、五无异议,对证据三,证明事故责任,无异议。证据六,家属放弃治疗是心脏停止跳动的情况下经医院建议,才放弃治疗,尸检报告证明其因交通事故死亡,非因放弃治疗造成。证据七该凭证证明丁文伯欠费情况。
审:被告丁志伟发表质证意见
被1:无异议
审:被告保险公司发表意见
被4代:一、二、三、四无异议,对证据五,保险公司不清楚情况,对证据六、七均无异议。
审:保险公司有无证据提交?
被4代:没有
审:下面进行庭审问答,双方有无提问
原代:没有
被3代:人民医院的费用结清了没有?
原代:没有
审:其他有无发问
被1、被4代:没有
审:丁志伟与马国安什么关系?
被1:我不认识马国安,我在长舟公司上班,开单位车,当时事故发生时是履行职务行为,我不认识马国安。
审:保险公司有无垫付?
被4代:没有
审:被告方有无投保商业险?
被1:没有
审:请原告方陈述治疗情况
原代:丁文伯进医院时情况十分危急,家属到处借款,在县医院进行治疗但效果不明显,被告仅支付2万元医疗费,原告方家庭贫困,向红十字会求援,红十字会向医院提供担保,积极治疗丁文伯,能治疗成功向原告方追索治疗费,若治疗不成功则双方成立器官捐赠协议,均是口头协议。
审:被告方对证据五中居住情况提出异议,请原告方说明。
原代:死者本人是在云梦曲湖路口修鞋,租房居住,没有租房协议。
审:被告方有无补充意见?
被1、被3代:我们对原告方陈述的原告方与湖北红十字会之间的约定存疑。
被4代:没有补充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1、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费用,2、本案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双方有争议。3、医疗费未结算双方有异议。精神抚慰金被告方有异议,受害人生活居住地双方有异议。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事故责任成因及责任划分应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请求据此确定双方责任。2、原告死亡是因交通事故发生导致伤重不治,被告方应承担责任。3、县医院医疗费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原始缴费票据,应当证明原告未报销任何费用是实际发生的未经报销,请教授的费用也是实际发生的。死者家属因家庭困难向红十字会求援,红十字会与死者家属的担保协议和器官捐赠协议与其他被告无关,不能减少被告方的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应提起精神抚慰金,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在此列。证人本人不便出庭,虽未出庭,但派出所和建新社区的证明,对原告方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可以得到证明。
被1:1、原告要求丁志伟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丁志伟为职务行为。2、原告诉请部分不成立。
被3代:1、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丁志伟应承担次要责任,交警划分为主要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丁文伯的车辆在机动车道占道行驶,交警责任认定书我们已经申请复议,复议尚未有结论。丁志伟应负次要责任。即使是主次责任,原告方认为责任划分应按二八开是不合理的,应三七开。2、丁文伯应按农业人口计算,原告的部分证据不能说明受害人的居住地。受害人在城里务工,但并未在城镇居住。3.对云梦县医院的医疗费无异议,对省人民医院的费用证明原告方捐赠在前,死亡在后,原告方是捐赠之后才治疗。认为无事实根据。对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非物质损失不应支持。
被4代:1、原告亲属丁文伯的死亡原因有异议,应提供相应的鉴定结论。2、对原告方赔偿明细有意见,医疗费实际产生有票据的无异议,死亡赔偿金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他费用由法院审核。
原代: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是二八开。2、死者家属是为了受害人继续治疗被逼无奈才订立器官捐赠协议,并非是为捐赠器官发生的费用。原告诊断证明书上写的地址不能证明其居住生活在农村,受害人当天因事回家,但其平时居住在城镇。
审:被告方有无新的意见
被3代:尸体冷藏费不应重新计算,应是在丧葬费中。其他费用10000元没有证据证实,精神抚慰金过高,护理费扣除省人民医院的天数。
被4代:没有
被1:没有
审:请双方做最后陈述
原代:被告方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回避,请法院尽快判决
被1、被3代: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4代:坚持答辩意见,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1:同意
被3代:同意
被4代:同意调解
审:请双方陈述调解意见
原代:将原来赔付的以后,再赔50万元
被1、被3代:要回去与公司商量。
被4代:要回公司汇报。
审: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