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1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时间:2014-07-21 09:00:54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潘亚明,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肖水权,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王度官诉被告张艮潮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王度官,男,(基本情况略)。(原)

被告:张艮潮,男,(基本情况略)。(被)

审: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张艮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亚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肖水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

  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2958.68元,增加1500多元药费,变更为15347.38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原告方变更的诉请应当在举证期前提出,原告知道吗?

原:知道了,我还是将这份变更后的起诉书向法庭提交。  

审:请原告方向法庭举证

原:证据一:病休证明书、住院费2618.58元1张。

证据二:出院诊断证明1张。

证据三:出院记录

证据四:孝感市中心医院CT报告单

证据六:孝感市中心医院挂号费11.5元,朱湖医院医药费20元,补裤10元。

证据七:治耳药费80元,治耳药552元,共计632元。

证据八:孝感中心医院听力检测报告单

证据九:治耳检测治耳中药处方211.80元

证据十:被抢降压表1只200元,蓝莓书1本10元共计210元。

证据十一:孝南公安局法医鉴定费100元,药费45.10元,计145.1元。

以上合计:孝感中心医院治疗费2755.18元,朱湖医院药费20元,鉴定费100元,2012年12月治疗药费552元,合计3427.18元。降压手表1只200元,防疲劳眼镜一副50元,合众人寿保险公司资料20元,法律书(损害赔偿)1本10元,黄鹤楼牌香烟10元,挂包25元,计135元。折合物质损失355元,加药费共3782.18元。

证据十二:2011年11月14日到朱湖农场为招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招聘书。

证据十三:2011年11月14日被打伤后不能回光明村居住在旅社住宿发票1张480元。

证据十四:湖北省通用病历(孝感市中心医院病历)

证据十五:本诉状打印复印费72.5元

证据十六至二十九:费用发票2026.5元,其中药费216.5元,差旅费1700.5元,打印复印费109.5元,打印复印17元,共计126.5元。

证据三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病历

证据三十一: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据三十二:法医临床与精神病司法鉴定协议书

证据三十三: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1900元

证据三十四:孝感市第一医院体检检查表

证据三十五:同济司法鉴定中心给孝南公安局信、坚定告知、鉴定费通知。

证据三十六: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法医鉴定委托书。

证据三十七: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告知孝感市孝南区公安分局。

证据三十八:易睡宝电子睡眠仪邮购使用没发票

证据三十九:邮购药发票1张800元,武汉购中药2次724.20元,共1524.20元。

证据四十:差旅费48张,275元。

以上共计1799.20元(证据三十六至四十)。

审:请原告对证据作说明

原:证据一原件提交在朱湖派出所;证据二原件也是在朱湖派出所。证据三出院记录是复印件没有医院盖章。证据四十医院打印没有印章,证据五均未盖章;证据六都是原始发票。证据七、八、九都是原始文件。证据十是与我一起参加健康讲座的人出具的证明。证据十一是原始发票;证据十二没有原件,原件可能遗失了,证明目的是我在招聘的过程中与被告发生纠纷。证据十三是原始票据。证据十四是复印件。证据十五有发票。证据十六至二十九,都有发票。证据三十和三十一、三十二都有原件。证据三十三是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1900元。证据三十四证明原告被打之前身体很好。证据三十五,不能在孝感市做鉴定只能在省级医院做鉴定的原因。证据三十六和证据三十七之前提交了是一样的。证据三十八只是说明,没有主张赔偿此项费用。证据三十九有发票,证据四十是又一次发生的。

审: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依法审查后再决定是否认定。下面本庭出示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一:孝南区公安分局询问孙汉平笔录一份。二:孝南区公安分局询问肖征东笔录一份。三:孝南区公安分局询问王度官笔录一份。四:孝南区公安分局询问张艮潮笔录一份。证据五:公安局身体检验书。证据六:户籍证明1份,原告对这六份证据有无异议?

原: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孙汉平陈述的是事实。证据二,肖征东陈述的也是事实,但是矛盾并不是因为我骗张艮潮之妻去工作的事,这不是事实。证据三没有异议是事实。证据四不是真实的,我是请张艮潮的妻子去医院做护理工,但其妻与其女自己去孝感中心医院做护理工,没有成功就说我是骗子。证据五:当时就是对这份鉴定不服所以我才去申请重新鉴定。证据六没有异议。

审:下面法庭对你进行询问,你的户籍所在地是哪里?

原:湖北省孝感市朱湖农场团结大队3组。

审:你现在的住址在哪?

原:孝南区光明村书院街是我租住的房子,我现在住在这,只是有时住,家中有农活的时候回家住。

审:你与合众保险公司是什么关系?

原:我原来给他们做过事,以前有基本工资,现在没有了,现在没有做了。

审:你与张艮潮发生纠纷后经过派出所调解过没有?

原:当时调解过,调解不了,派出所说拘留了张艮潮,我没有去核实这是否是事实。派出所要求张艮潮赔偿我的药费,张艮潮说他也有伤。

审:张艮潮有没有赔偿过钱给你?

原:一分钱都没有赔过。我当时在孝南法院做门卫做了3天就与我解除了,纠纷发生后我去孝南法院当门卫的,又到孝南法院起诉,没几天孝南法院就解除了与我的工作关系,我申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审:在同济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是谁让你去做的鉴定?

原:我对孝南公安局鉴定不服到孝感市公安局鉴定,但他们没有仪器,他们同意后我才去同济做鉴定的。

审:原告方有无辩论意见?

原代:本案久拖不决,我有心理损失和身体损失。我现在住在老家,有时去孝感。我是个有正义感的人,要求被告赔偿我的损失。

审: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新的意见

审: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将择期宣判。本次庭审至此,请原告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