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5日上午9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4-25 09:00:34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蔡志华,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关于原告叶秀峰诉被告蔡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叶秀峰,男,(基本情况略)。(原)

被告:蔡得新,男,(基本情况略)。(被1)

委托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2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蔡志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

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首先由原告方陈述其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3969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被代: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认为原告赔偿诉请过高,损失部分没有划分主次责任,原告诉请部分项目部分过高。

审:对原告的鉴定结论什么意见

被代:也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上显示为8处肋骨骨折。而在云梦县医院之前检查时是显示4根肋骨骨折,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另4处肋骨骨折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有异议。因此对此鉴定结论有异议。

原代:第一次检查时只拍到六根肋骨,后来检查才发现8根肋骨。

审:请被告方发表意见

被代:坚持刚才的观点。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叶秀峰身份证;拟证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

证据三: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调解终结书;拟证事故已经过交警调解

证据四:张套村村委会证明;拟证原告家庭困难

证据五:住院病历资料;拟证原告治伤经

证据六: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拟证车辆为蔡得新所有

证据七:法医鉴定书;拟证原告构成9级伤残

证据八:交通费发票;拟证交通费500元(未提交票据,认为事实存在)

证据九:鉴定费发票;拟证鉴定费1200元。

审:请被告方质证

被代:对证据一,无异议,但从其提供的户口本上显示其年龄是1952年6月14日,事发时已满61岁,原告赔偿年限应当为19年。证据二、三无异议。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事故发生当天的检查结果显示肋骨骨折是6处。证据六无异议,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中的伤残评定标准是8处骨折,但县医院检查时6处骨折,后有检查为8处骨折。后2处骨折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有异议。证据七交通费请法院酌情。证据八无异议

审:请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代:第二次鉴定所认为8根肋骨是陈旧性的骨折,是刚开始没有检查出来。其他没有异议。、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代:没有

审:双方有无发问

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被告蔡得新车辆没有投交强险,但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对于叶秀峰与叶子是有优先还是按总额平均值计?

原代:按总额平均值计

审: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坚持我的诉讼请求,其他意见同叶子案。

被代:认为原告如果是6根肋骨骨折应当为十级伤残,赔偿责任按三七开,赔偿明细按新的鉴定结论计算,误工费,老年人没有误工费。算了护理费就不应当计算误工费,计算错误。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交通费认为过高,请法庭核定

审:原告有无新的意见

原代:原告虽然是61岁但实际在劳动,因此应当计算误工费。

审: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代:如果要计算误工费,护理时间应重新计算,误工时间为120天,则护理应按2个月计算

原代:坚持认为原告按鉴定计算护理费

审:现在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被代:按重新鉴定,依法裁定

审: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满前提交书面重新家丁申请,合议庭再行决定。

审: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两个案子一起调解,双方是否同意?

原代:不同意调解

被代:鉴于原告方不同意两个案子的调解,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