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日上午10点直播云梦县人民法院一起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时间:2014-07-02 10:05:16

   

[主持人] 说: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说: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一起由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主持人] 说: 担任今日庭审的审判员是:审判长周莺,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刘俊明,书记员李琴。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书记员] 说: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审:(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   云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1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关于原告谭杰诉被告游高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2款之规定,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谭杰,男,(基本情况略)。(原)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原代)

被告:游高平,男,(基本情况略)。(被1)

委托代理人:郑艳,女,(基本情况略)。系游高平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1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营业部。(被2)

负责人:杨浩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继军,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为参加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质证、举证,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被2代)。

审: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袁刚,人民陪审员刘俊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琴担任本庭全部记录。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4、49、50、51、61、65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49条)。

2、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51条)。

3、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50条)。

4、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导(49条)。

2、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4条)。

3、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9条)。

审:  以上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方(被告)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之前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 请原告方陈述诉请

原代:宣读起诉状(略)诉请:1、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0184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 3、被告承担诉讼费。 赔偿明细详见诉状。

审:请被告方答辩

审:原告方诉请中减去了被告游高平的预赔偿款,你们是否同意这一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2代:同意一并处理。答辩如下,对伤残鉴定书,认为原告伤情不构成9级伤残,在诉讼中可以调解,不能调解本公司将在一周内申请重新鉴定,对原告其他诉求,在质证时具体陈述意见。

被1代:对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我方垫付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

审:请原告方举证

原代: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拟证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被告游高平承担主要责任。

证据二:谭杰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原告身份情况,及原告为非农户口。

证据三:被告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拟证被告基本情况及车辆基本信息。

证据四:保险费发票、保单;拟证车辆投保情况,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证据五:孝感精神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拟证原告伤情9、10级,综合赔偿指数22%,误工180天,护理90天,后期治疗费24000元。

证据六:住院相关病历;拟证原告先后在云梦县医院、武汉同济医院治疗过程及诊断结果,住院20天。

证据七: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清单;拟证原告医疗费支出71800元。

证据八:云梦县物价局云价鉴字[2014]29号报告书;拟证谭杰在交通事故中物品损失3760元,包括手表、衣服、和手机。

证据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凭证、公司证明;拟证谭杰为福建省长乐市梦雅特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月收入6500元,说明谭杰的误工损失。

证据十:谭子轩户口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拟证谭杰现有被抚养人谭子轩1人,同时证明谭杰与其妻程婷共同承担儿子谭子轩的抚养责任。

证据十一:物价鉴定费发票、伤残鉴定费发票;拟证谭杰的相关鉴定费用共1200元。

证据十二:交通住宿费发票;拟证交通住宿费的情况。

审:请被告方对原告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2代: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无异议,对证据五有异议,对伤残鉴定,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均有异议。认为鉴定级别过高,伤疤没有20厘米不构成9级伤残。证据六对云梦县医院的出院记录真实性有异议,住院160天,请求法院对真实性予以核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入院时间与云梦县医院住院时间重复,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七有异议,云梦县医院的住院情况和同济医院的住院情况请求给保险公司核查时间。对证据八物价局的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其针对手表的真伪、衣服的品牌真伪,苹果手机是行货还是私货未作鉴定,所鉴定的价格是网上取得,不能证明物品的实际价格损失。对证据九有异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故发生之前该企业成立但并未正式运营,原告在事故之前没有6500元/月的工资,缴税证明落款非原告本人,缴纳税费非谭杰本人,无法证明谭杰的工资情况。对证据十无异议。对证据十一对物价鉴定费的发票无异议,伤残鉴定费发票无异议但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对证据十二原告餐饮票超出标准,交通费发票均是其出院之后去武汉的费用,对真实性有异议。

被1代:原告在云梦医院住了4天后转院至同济医院,出院均是被告游高平办的。对原告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被2代:补充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七无异议。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没有

被1代:证据:3张医疗费结算单据,云梦县医院、协和医院和协和医院的门站票据,武汉市部分交通费及进餐发票。

原代:对被告方提交证据无异议,但原告方并未将这些费用计算至诉请中。

审:双方有无发问?

原代:没有

被1代:没有

被2代:没有

审:被告游高平,在原告诉状中,你已经预赔偿69828元,除此之外还有无垫付其他费用

被1代:没有垫付其他费用,除此之外还有我方汽车修理费。

审:本案审理的是原告损失,你方车损请另行起诉。

审:请原告方陈述一下公司成立及运营情况。

原代:公司在工商部门申报是5月29日,但公司实际运营是在此之前的9月18日批准时间。

审:保险公司如对鉴定有异议可以提起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同意重新鉴定。如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审: 双方争议的焦点1;伤残程度,误工费,原告收入的标准,交通费、财产损失有异议,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双方无异议,请双方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1、认为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被告游高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2、原告诉请合情合理,原告诉请不包括原告的整容费,对此项诉请原告方不一定放弃。3、对误工费,误工标准原告证据证明,谭杰公司运营时间比较早,谭杰是公司法人,工资是每年实际红利,谭杰是股东,公司的缴税凭证能证明其误工损失。出院小结上的病历清楚记载其伤情原告面部疤痕累计已达23厘米。4、保险公司如没有确切理由,原告方不同意重新鉴定。5、交通费是原告出院后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生的费用。

被2代:同答辩和质证意见

被1代:对原告诉请合法性、合理性由法院核定。

审:双方还有无新的意见?

被2代:原告方精神抚慰金过高,应认定为2000-3000元为宜。伙食补助费应当为15元/天。财产损失、鉴定费不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

审: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依法判决

各被告:请依法判决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首先询问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代:同意

各被告:同意

审:请双方发表调解意见

原代:除去被告方预赔偿的部分,要求被告方赔偿14万元

被2代: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万元,除去被告方的6万元部分,赔偿原告14万元。

被1代:同意,诉讼费减半收取由我承担。

审:法庭调解结束,请双方阅读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庭审至此,现在闭庭。

[主持人] 说:今日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持人] 说:感谢各位网友关注!